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学衔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评定工作方案,审定资格审查、辩经考试和论文答辩工作方案;

监督资格审查、辩经考试和论文答辩工作;

组织学衔评定,提出是否授予学衔申请人相应等次学衔的意见;

向藏传佛教院校报告学衔申请人资格审查、辩经考试、论文答辩和学衔评定等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