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应当在作出学衔授予决定一个月内,将学衔授予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分别报省、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应当在作出学衔授予决定一个月内,将学衔授予情况报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中国佛教协会汇总藏传佛教院校授予学衔人员名单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