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四章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学衔授予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藏传佛教院校毕业生,可以向所在的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申请禅然巴、智然巴学衔,向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申请拓然巴学衔。 第十六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学衔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并召开学衔评定会议对是否授予学衔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藏传佛教院校召开院务会会议,对学衔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学衔授予决定。 第十八条 学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衔: 第十九条 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学衔申请人一年之后可以再次提出学衔申请。 第二十条 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可以向寺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申请禅然巴、智然巴学衔,向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申请拓然巴学衔。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应当在作出学衔授予决定一个月内,将学衔授予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分别报省、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藏传佛教院校将授予藏传佛教学衔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