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学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衔:

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持规守戒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课程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的;

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

严重违法或者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