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四章 学衔授予程序 第十八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学衔授予程序 第十八条 学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衔: 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持规守戒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课程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的; 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 严重违法或者犯罪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