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四章 学衔授予程序 第十九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学衔授予程序 第十九条 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学衔申请人一年之后可以再次提出学衔申请。 学衔申请人对藏传佛教院校作出不授予学衔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复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