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学衔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并召开学衔评定会议对是否授予学衔提出意见。

学衔评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学衔授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