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学衔申请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戒律,正信正行;精进学修,具有相应的佛学理论知识和讲经说法能力,完成教学计划或相应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学衔的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