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禅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基本掌握藏传佛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初步具备从事藏传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具备从事藏传佛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能够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