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被授予藏传佛教学衔的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授予其学衔的藏传佛教院校撤销其学衔。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