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五章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被授予藏传佛教学衔的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授予其学衔的藏传佛教院校撤销其学衔。 第二十四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其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暂停学衔评定工作或重组藏…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