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可以指导藏传佛教院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