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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证书》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中国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可以指导藏传佛教院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2015年4月2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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