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 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委托咨询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一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外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者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五条 因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引起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设计变更情形的,项目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并按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设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第三十八条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九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四十条 航运枢纽工程在截流前、水库蓄水前、通航前、机组启动前等关键阶段,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 第四十一条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四十二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应当通过试运行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项目单位应当在试运行前将试运行起讫时间、试运行方案、应急预案等报告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 第四十三条 试运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试运行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七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竣…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十三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员担任。 第五十四条 竣工验收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有直接利害…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对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第五十六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核查结论。 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十八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并按规定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 第六十二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十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尾留工程的处理意见。尾留工程完工并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尾留工程验收,验收通过… 第六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注重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不得以各种名义开展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 第六十七条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科学决策、合理安排工程进度计划,按规定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十八条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防止财政资金沉淀,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不… 第六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七十二条 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第七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 第七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包括纸质技术档案资料、电子技术档案资料、影像及图片资料等。 第七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加强资料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项目档案,对各环节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进行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七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按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公用航道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十一条 在国际、国境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与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不一致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发布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8年1月7日以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发布的《… 附件: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3.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相关版本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