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六十一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