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