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