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