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试运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主体工程已按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建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满足使用要求;
航道尺度、通航条件已达到设计要求;
主要机械设备或设施调试及联动调试合格,达到运行条件;
航标等配套的导助航设施已经建设完成;
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