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