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委托咨询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一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