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