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