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 删除第九条。 三、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相关版本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