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航道整治工程。
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
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30%,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航道疏浚工程。
改变疏浚边线、设计底高程;
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航运枢纽工程。
改变航运枢纽总体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
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
改变水轮发电机组型式、单机容量、配置数量和重要技术参数;
改变电站接入系统方式和电气主接线方案;
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
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通航建筑物工程。
改变通航建筑物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
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
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
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