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项目单位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