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安全航行和工程运行安全的隐患;
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合格;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安全航行和工程运行安全的隐患;
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合格;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