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第六条 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由招标人存档备查,同时交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监理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监理招标时,该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或代理该项目监理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目标、监理措施、对工程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等。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正本”或“副本”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 第三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监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体现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八条 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资源配置、监理大纲以及投标报价等五个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别赋予20%、25%、25%、20%、10… 第三十九条 业绩和资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第四十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第四十一条 资源配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第四十二条 监理大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第四十三条 投标报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主要为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和综合评议法,可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选择采用。大、中型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宜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两阶段评标法,项目规…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 第四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七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 第四十八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 第五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第六十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 第六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六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十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监理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