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 开标记录;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确定; 附件:招标文件。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