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 第四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七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 第四十八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 第五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第六十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 第六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六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十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