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