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
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