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业绩和资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情况;
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及监理效果;
投标人以往的履约情况;
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业绩记录情况;
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等。
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情况;
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及监理效果;
投标人以往的履约情况;
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业绩记录情况;
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