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监理招标时,该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或代理该项目监理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目标、监理措施、对工程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等。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正本”或“副本”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 第三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