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