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合同签署及履行的权利;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能力,管理能力,类似工程经验、信誉状况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