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由招标人存档备查,同时交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监理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