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