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工作组负责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工作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评审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工作组应提交由资格预审工作组成员签字的资格预审报告,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