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