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