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第七条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下列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 除国外贷款的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条 凡投资中含有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所筹资金的项目,不论其金额所占比例大小,凡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代理事宜,但是招标人在从事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中,应当委托经民航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招标委托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选用以下评标方法: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民航总局备案。民航总局收到招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国家规定需对招…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商、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第二十二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其中,机电产品不得少于40天,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60天。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投标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载明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对初评报告进行审核,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从投标人处取得利益,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情况,并不得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 第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保存。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擅自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 空管系统设备

1. 雷达导航设备 2. 通信系统设备 3. 气象系统设备 4. 附属配套设备 5. 管制自动化设备

二、 油料系统设备

1. 飞机加油车、运油车 2. 自控系统

三、 候机楼设备

1. 行李处理系统 2. 旅客登机桥 3. 安检设备 4. 航班显示系统 5. 离港系统 6. 泊位引导系统 7. 自动步道 8. 值机柜台

四、 机场场务保障设备

1. 特种车辆 2. 残损飞机救援设备 3. 助航灯光设备

五、 货运仓库

1. 货架 2. 自控系统 3. 码垛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