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