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均应当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