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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 空管系统设备

1. 雷达导航设备 2. 通信系统设备 3. 气象系统设备 4. 附属配套设备 5. 管制自动化设备

二、 油料系统设备

1. 飞机加油车、运油车 2. 自控系统

三、 候机楼设备

1. 行李处理系统 2. 旅客登机桥 3. 安检设备 4. 航班显示系统 5. 离港系统 6. 泊位引导系统 7. 自动步道 8. 值机柜台

四、 机场场务保障设备

1. 特种车辆 2. 残损飞机救援设备 3. 助航灯光设备

五、 货运仓库

1. 货架 2. 自控系统 3. 码垛机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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