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 空管系统设备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