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代理资格的; 超出代理权限进行代理的; 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