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提供虚假投标情况的;
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向招标投标主管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情形。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提供虚假投标情况的;
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向招标投标主管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