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应当采用招标投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标书确定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