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