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代理事宜,但是招标人在从事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中,应当委托经民航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招标委托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选用以下评标方法: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民航总局备案。民航总局收到招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国家规定需对招…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商、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第二十二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其中,机电产品不得少于40天,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60天。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