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者推迟开标时间,但应当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