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邀请函;

投标人须知;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交货时间和地点;

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等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