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邀请函;
投标人须知;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交货时间和地点;
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等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